原标题:甘肃省立法推动解决百姓“家门口”噪声问题
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日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聚焦噪声污染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是最普惠民生福祉的重要组成部分。《若干规定》共二十四条,采取“简易体例结构,有几条定几条”的原则,聚焦噪声污染突出问题、总结成熟经验,是“小快灵”立法模式的生动体现和有效实践。
《若干规定》明确,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在工作日12时至14时和18时至次日8时,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禁止使用电钻、电锯、空气压缩机等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具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住宅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严于前款规定的限定作业时间。
《若干规定》明确了公共场所使用电子设备时的行为规范。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在医院、商场、餐厅等公共场所和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内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相关规定,防止电子设备噪声对其他人产生干扰。
《若干规定》指出,在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教育、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协调联动,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于3日前向社会公告。
同时,《若干规定》指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噪声污染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公众可以通过公布的电话、电子邮箱进行投诉、举报,也可以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或者转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并按照规定反馈处理结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噪声投诉督办机制,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的噪声扰民问题。(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石丹丹)